根據報章雜誌記載,每年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中,就有將近五分之ㄧ是被冤枉的。
立委朱鳳芝更表示,地方法院從民國88年到97年10年間,獲冤獄賠償者共有5435人,共計發出超過46億8千多萬冤獄賠償金,都是全民買單,而違法濫權的檢察官卻是逍遙法外,實在是非常不公平,令人憤慨。
你我不知我們辛苦工作繳納的稅金,竟然有一大筆是拿去做冤獄賠償。姑且不論我們社會上有多少受司法迫害的人,他們無故受冤屈內心有多痛苦,光是聽到全民得一起「做賠」,而「肇事的檢察官」應說是迫害人權的始作俑者,竟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就覺得這個司法制度真是太可笑太可悲了。
當年國父孫中山建立中華民國,創立了五權憲法,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外,再加上考試制度和監察制度。目的無非希望政府行政機關為民服務時,能以民為主,以法為規,依法行政,但又不能權力過大,造成專制,所以成立監察制度,監督政府。希望民眾能好好監督政府的作為,使政府做事能戰戰兢兢,不隨便濫權。
但民國已經要滿百歲了,竟然還有濫權者陶醉在自己的權力慾望中,而司法仍然無視人民的痛苦,聽不到人民內心的聲音。這不是五權憲法實施的國家吧!
我們應該讓司法更公正更開明,真正為民著想,不讓冤獄繼續危害善良老百姓,對於濫權起訴的檢察官,應儘速成立一套機制防止檢察官繼續濫權,不再當冤獄賠償的冤大頭,才是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