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98年3月25日上午被害人李○○,前往屏東縣新園鄉仙X村X仔路○○企業社上班,於公司門口約上午7時4分許遭三名歹徒強行擄走,並坐上被害人所有之自小客車離去,嗣後歹徒以被害人所有之行動電話撥打給被害人胞弟,表明要錢,並告知目前被害人車輛停在高雄市澄清湖大門口前,車上有一封信,必須依其指示交付贖金;經打開車內勒贖信後,確定本案為擄人勒贖案(勒贖金額為新台幣現金4600萬元外加美金10萬元)。局長獲報後立即指示該局刑警大隊長蔡春信請求刑事警察局偵八隊、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支援,與東港分局共組「0325專案小組」偵辦,並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鄭伊鈞檢察官指揮偵辦。
人命攸天,依據案發當日專案小組成員查訪蒐證情形與勒贖信內容,研判本案乃有組織有計畫性的犯罪,歹徒並可能擁有強大火力槍彈為後盾,專案會議中局長即指示全案偵辦以人質安全為第一考量,於交付贖金過程中,以蒐證為主,除危害付款人或同仁安全外,不可查緝可疑取款人。經與被害人家屬討論後,為求被害人一線生機,家屬決定依歹徒指示路線圖與方式實施,並於98年3月26日13時以小貨車載贖金自屏東縣來義鄉沿山公路開往高雄縣仁武鄉鳳仁路再折返惟歹徒全程均未攔停取款及電話聯繫,全案陷入膠著。
本案之能迅速偵破在於自案發後即動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可運用之警力,從案發地至車輛停放處(高雄市澄清湖大門口)沿途調閱監視錄影帶,配合交付贖金過程之蒐證,清查所有可能涉案之車輛號牌,逐一清查與過濾,抽絲剝繭,ZX-X○○1之休旅車涉有重嫌,專案小組隨即對車主謝○霖之生活動態進行監控,進而發現涉案主嫌何○寶及其他共犯。
本案被害人李○○於98年3月27日1時許,於高雄縣光明路及鳳林路口遭釋放,經研判可能係歹徒已知警方全力查緝已無法順利取款之可能,故而放棄。經訪談被害人確定主嫌為何○寶無誤,專案小組確認人質安全無慮後,見時機已成熟,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拘票,兵分多路分別於高雄市鼎山街與鼎華路口查獲共犯胡○明及車輛ZX-X○○1,於高雄市復興一路查獲共犯謝○霖,於高雄縣鳥松鄉明湖路當場查獲主嫌何○寶、林○丁、顏○榮等3人及車輛X○○9-XA,並起獲擄人與控制人質時的作案工具等證物,計有被害人眼鏡、手銬1付、牛皮紙信封、犯案衣褲3套、偽造駕照1張、安眠藥1罐、制式手槍沙漠之鷹1支、子彈6顆、制式空氣槍1支等。詢據何嫌等人已坦承犯行,目前仍清查有無其他涉案共犯,全力追緝中,全案先依涉嫌刑法擄人勒贖等罪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