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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枉法濫權
2010
07/20
10:56
讀者
成中和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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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0 10:56
讀者 成中和 台北市 投書

拉法葉艦案歷經十年纏訟,經台北地方法院宣判,雷學明等海軍軍官均無罪,判決無罪最大之理由竟是檢方所控「浮報金額圖利法方」並無證據。

就吾人所知檢方有枉法濫訴情事為數不少,其中最引人矚目的案子就是侯寬仁檢察官於民國85年12月違法搜索太極門並於隔年違法起訴太極門案,91年3月4日監察院以(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詳列侯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斷水斷電,以押逼供等多數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大缺失〈八大罪狀〉,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侯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而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且將此案選列於94年1月7日刊印的「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

嚴格來說,這麼荒謬違法又證據不足的錯誤起訴書,侯檢察官應該自行撤件,然而他卻變本加厲,反以不實的養小鬼及違反稅捐稽徵法濫行起訴,最後歷經10年7個月三審判決無罪,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按理侯寬仁檢察官濫行起訴已涉及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濫權追訴罪」。然法務部似有官官相護的嫌疑,連究責當初監察院所詳列的八大缺失亦拖拖拉拉。

不論是拉法葉艦案或是太極門冤案都只不過是冰山的一角,如果法務部再不大刀闊斧,建立嚴謹的檢察官退場機制,那檢察官之枉法濫權傷害司法人權,動搖司法國本,將比比皆是,屆時不只是國家需要療傷止痛,恐怕台灣土地將遍地血淚,無語問蒼天。

上傳時間:2010-07-2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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