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及社會資源處27日指出,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以勞保3字第099014029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第七條繼續加保者得請領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或醫療給付。
繼續加保者依前項規定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或醫療給付期間內,因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失能或死亡者,仍得請領其得請求而未請求之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第十條繼續加保者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前,因死亡或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保險效力至死亡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終止。
第十二條職業災害勞工領取失能給付,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繼續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