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以前,紅燈直行、右、左及迴轉,均屬闖紅燈之違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處罰。後因民意反映,經立法院修訂,將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另訂於處罰條例第53條第二項,並經行政院核定自95年7月1日起實施。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及市府交通局設置之號誌、標誌、標線,執行交通執法及違規取締勤務外,並於重要、易肇事等路口設置固定式違規測照設備,執行違規採證逕行舉發之工作,以彌補警力之不足。
高雄市路口測照逕行舉發交通違規案件97年計舉發闖紅燈違規109164件、紅燈越線違規80132件、紅燈右轉違規58545件、超速違規52721件及其他違規10218件,紅燈右轉違規舉發件數為全年總舉發件數之18.8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除轉請市府交通局,針對高雄市路口宜否設置箭頭右轉綠燈開放紅燈右轉,進行實際考量外;為確立行人穿越道路之權威,確保行人穿越路口之安全,交通大隊並籲請用路人確實遵守道路交通相關法令之規定,共維交通安全及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