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一航被管收,媒體都報導欠稅八百萬,實際上是欠稅約兩百萬,罰款加上後才有八百萬。又說行政執行處查到透過朋友買名車,有錢不繳稅,但如何證明確有此事,或再次污名化欠稅人,以達其管收之正當性?再者就算原本有能力可買名車,就應該有錢付兩百萬本稅的人,把本稅繳納就得了,為什麼不繳?因為稅務機關平白要賀一航多繳近三倍罰款啊!想想有誰會心甘情願的去繳交這種隨稅務員認定的幾倍罰款?如果像外國罰款少,是不是人民有能力繳得起本稅時,也不會因為不甘願繳罰款而不繳?台灣罰款太重讓欠稅人繳不起,除了惹民怨又收不到稅金之外,讓欠稅金額「變大」對國家有何好處?只是讓稅捐機關透過大額罰款,讓原本還有財產的人民的財產被拿光光而破產!還有稅務人員績效提高而已
>參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