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本次全球金融風暴,調節房市供應,穩定房屋市場,行政院97年11月25日院長主持研商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所提「房地產政策建言書」相關事宜會議結論,其中延長建築期限2年之執行事宜案,行政院同意建築開發商業公會所提建築執照施工期限部分延長2年。
公共工程處表示,建築物於97年11月25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或施工期限至97年11月25日,除建築法可申請建築期限展期1年外,建築期限可再申請展期2年。不過建造執照於去年11月25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的仍應依建築法規定申報開工,方可適用展期2年。
公共工程處呼籲各起造人、營造廠以及監造建築師,建築工地如有停工狀態,應加強督導巡視工地的安全防護設施,如有不妥善的地方,應督促改善。尤其是施工安全圍籬必須緊密圍好穩固,避免閒雜人士或小孩進入發生意外。對於應設置的施工鷹架斜籬也要依規定設置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