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常在媒體中看見藝人補稅的消息,像是綜藝天王吳宗憲、名模林志玲,還有大小S等,日前又有報紙登載藝人賀一航欠稅800餘萬元。一看到這些新聞,社會大眾普遍都會產生這樣的想法:這些藝人賺那麼多錢,還逃漏稅,真是要不得!但是其中的原委,相信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就拿林志玲的欠稅案來說,林志玲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得稅十幾年,國稅局卻突然認定其收入為「薪資所得」,讓模特兒變成薪資階級,難怪林志玲會憤憤不平,認為國稅局此種作法讓人無所適從,決定要上訴。而賀一航曾經談到經常上的電視台,都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執行命令,各家電視台為了避免麻煩,都暫不發通告給他,他的工作因此頓時減少,而且他表示原本稅只有200多萬元,不知為何現在竟然要繳800餘萬元。而台北行政執行處表示,賀一航若有隱匿財產或裝病的情形,將向法院聲請管收。
由上述這兩件欠稅案,我們可以發現國稅局的行政裁量權非常大,今天說可以的事,明天就變成不可以,常常「自己說了算」,不知道標準在哪哩?我們知道所得的性質認定,應該由納稅義務人的主管機關來核定,可是國稅局為了達到課稅的目的,並沒有善盡釐清所得性質的責任,立委盧秀燕曾說,模特兒與演藝人員工作性質相同,但是模特兒卻不行將執行業務的服裝道具扣除成本,是非常不合理的作法。
國稅局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會要求納稅義務人的相關機關,將其所得直接扣除,因此常造成當事人工作或名譽上的損害;國稅局還會違憲限制人民出境甚至管收入監。北區國稅局局長凌忠嫄曾說,若不想要被管收,就趕快把積欠的稅款給還清,就可擁有人身自由;以強逼的手法要人民就範,不知稅務人權在哪裡?再者,人民若無法出國,就可能失去工作的機會,人民沒辦法賺錢那要如何還稅款?甚至有人因為出國工作,怕回來被限制出境斷了生路,以至於長年流落在外,造成骨肉分離的慘劇。立委羅淑蕾就曾表示,欠稅不等於逃漏稅,限制出境不合理。
更荒謬的是,台灣的稅捐罰鍰,動輒數倍甚至高於本金,根據報導企業漏稅罰鍰可處1至10倍,貨物稅最高可罰到20倍,與先進的歐美國家相較,美國的0.2至0.75倍,英國0.3至1倍,呈現出強烈的對比。對於不懂稅法的人民而言,常在不明就裡的情況下,要繳數倍的罰鍰,這是何其無辜與無奈,內心的痛苦,只有遇過的人才能體會!國稅局任意剝奪人民的財產,顯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因此希望稅務人員能將心比心,凡事依法行事,不要讓人民生活在恐懼不安的生活中,若民怨不能紓解,人民只能向聯合國「告洋狀」的話,那就丟臉丟到國外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