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稅法罰鍰常高於本金、高達一倍到五倍,容易導致抄家滅族、企業倒閉,罰鍰如此高,竟然還可用推定課稅。例如貨物稅最高罰20倍,假如本金是1000萬,罰鍰就是2億,根本沒人繳得起。
又如現在父母將現金存進兒女帳戶,實務上認定為贈與,但民眾必須自己舉證是贈與關係,如果無法舉證,依此推定的本稅,再加一倍罰鍰,財產就會去掉一大半。又以滯納金為例,計算標準是每2天1%,最多加計到15%,換算成年利率是182.5%,幾乎如同觸犯刑法上的重利罪。
台大學者指出處罰人民成為增加國庫收入的手段並不恰當。如綜所稅、遺贈稅最高處3倍,營業稅最高處10倍,印花稅最高罰至30倍,相較於非洲國家之行政罰只有0.2倍,台灣的稅罰已經嚴重侵害人民的生存權。真的很盼望國內專家學者多研究好方法,如何解民之苦才是上策,並非任意讓國稅局繼續巧立名目,強奪人民財產權,侵害人民的權利於蕩然無存,讓不當的萬年不死稅單糾纏到抄家滅族,企業倒閉,難道國庫的欠收,已到達必須用不法不當的手段強奪民產,以誓不甘休的手段凌虐百姓人權嗎?這哪是真自由、真法治,真民主的台灣國家,要尊重民意,以法為規,國家才會朝向富強康樂的境界,要讓人民活得心安理得,才是真正在造福人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