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別以為一介小民就不會受天外突降、子虛無有的莫名之累哦!8月19日下班回家突然看到信箱裏有一張紅色通知書,其發單處是某有線電視公司,其內容詳述如下:
敬告貴住戶:您好!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私接系統節目訊號之責任)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貴府經本公司工程人員前往檢查,發現擅自接收本公司訊號節目,本公司稽查人員已拍照存證,請於收到本通知函二日內與本公司或稽查人員聯絡,二日內自動與本公司聯絡者既往不咎,否則本公司將會依法辦理,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
看到第一段時的心情是有點小氣,但當看完第二段時,真的火氣上來了,並未深入查證事實就好似被判定其所述之事實似的,所以馬上拿起電話,因為不確定是否為詐騙,所以先打查號台詢問該公司電話後,再與該公司確認是否有該服務員等等。
大約兩小時後,該服務員來到我住所門口,但我並未開門讓其二人入室,因為筆者我自認無犯罪之事實,要求對方提出上述「拍照」之實證,另也向其質疑,尚無確定之事實前,通知單怎可如此直接書寫判定當事人好似就是有私接之行為呢,甚至還用揣測之詞回覆我,可能與鄰居串通,從鄰居處私接等等,聽了令人更火氣上升啦!一生坦蕩、奉公守法,怎會做如此偷雞摸狗之事呢!
其實我的訴求點很簡單,法條有所謂「無罪推定論」,那就提出事證來告訴我到底我那裏違法啊,而不是要求我該提出無罪之事證吧!而且三年前我就親身去該公司辦理停用,而轉用MOD了,隔了這麼久才來告訴我,他們發現一直有訊號送出之狀況,這說辭實難令人接受,我記得之前只要有一個月沒繳視訊費,就無法收視了,那有可能如此大意會讓人白看三年呢?
所以當他們要求要入室查證,以利回去寫報告時,我只堅持,要查可以,但如查無不法之事實,請他們給我一份公司的正式道歉或撤銷函,這才表示結案嘛,不然那一天真的要我繳罰款時,那該誰來負責呢?
我只是一個市井小民,自保很重要,?對不可馬虎任何一細節,因為印象很深刻,猶記上網看過6月17日立院「保護租稅人權終結萬年不死稅單」公聽會上,財政部張盛和次長及中區國稅局蕭副局長皆在會中承諾立委們及在場的所有太極門弟子們,會在六月底前發公函撤銷強制執行案,但卻失信、跳票了,欺騙了當天在場的所有人?!政府官員都會欺民,這種歪風當然會感染民間企業,無法互信可說是政府官員您們教我們的啊!
所以雖然對方說沒那麼嚴重啦,如果查無不法他們就會回去寫報告結案而已,這樣的答覆,如果是您,請問您會怎麼做呢?無端告發我可能有違法私接行為,查無不法後,難道不該給人民一個道歉嗎?不然我也受憲法之保障權利,為何要讓您查呢?
因為沒有共識,所以他們也並就敗興而歸囉!
經歷過此事件後,我才赫然發現我變勇敢了,如果把時間倒推一年,我想我真的會不知所措呢!非常感謝WPN世界民報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像極了維護人權的百寶山哦,給了我很多維護人權上的知識,讓我可以在自己突遇此事件時,不慌張,而且可以很明白告訴對方,不要隨便誣指民眾,一定要有事證,方可讓人民信服,既然該人員都認為那只是制式單據,沒那麼嚴重,那我們一般老百姓也就可以不予理會,更沒有開門讓其進門查證之必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