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警局編列交通罰鍰收入百分之六(金額達六百六十萬元),作為開單員警獎勵金。此舉引起議員們不滿認為,員警有領薪水取締交通規違是份內的工作,那有再領獎勵金的道理。若如此無異鼓勵員警,變相取締交通違規拿獎金,惹來民怨且社會觀感不好。而98年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為開單追繳稅收,核發的檢舉獎金高達5千6百多萬,其中台北巿國稅局發出了2千多萬元高額檢舉?金。若仔細比對各區國稅局公布欠稅案件中,台北市國稅局的欠稅案件與金額反而是全國最多,其核發放檢舉獎金之高,實質效果卻有限。透過財政部網站公佈訊息表示,無論透過具名或匿名方式檢舉成功均可領取?金,無疑是變相鼓勵大家來檢舉領取?金,若有人藉故挾怨報復或稅務承辦員私下勾結職業檢舉人,此將造成檢舉歪風,?金濫發將引爆更多的民怨。
日前台?內灣站遭人匿名烏龍檢舉案,承租廳舍賣鐵路便當因當地惡質的商業競爭,檢舉人唐姓男子用假名假地址寫意見表指控店家擺放桌椅、陽傘妨礙通行害他受傷。店家回顧遭檢舉當日,發現那天下雨根本沒做生意,由於惡質的商業競爭,讓店家勇敢提告!唐姓男子最終坦承受內灣商圈的友人所託代為檢舉,經法官查出後將唐姓男子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個月。但離譜的是,根據台鐵事後檢討,當初去調查檢舉案的人可能透露出「依檢舉函上名字、地址去查,沒有這個人」訊息給業者知道,加上同案的糾紛不斷,失職人員已遭處分調職。
針對如此調查報告,突顯出幾個重大的問題,尤其發放大量檢舉?金的稅務單位更應該重視。第一若匿名檢舉挾怨報復,稅務承辦人員若不用心查證而開單課稅,勢必造成被檢舉人財產及名譽難以估算的損失。其次,職業檢舉人為貪圖?金管他案大還是案小胡謅舉發,只要成功一次就賺到了,人民莫名被灌上愛逃漏稅的污名及活在時時被監視與指控的恐懼中。最後,報告中其調查檢舉案的人可能透露出「匿名檢舉的訊息給業者知道」,若依其說法,倘若業者不知道,那豈不是身陷繁索的訴訟及污名之中,甚至可能導致所承租攤位不保的窘境嗎!
?金制度可為適度?勵一直以來本於職責,認真及用心為民眾服務的公務人員,絕非讓已領取人民俸祿的公僕,可藉拿?金為名變相鼓勵取締及造成大量檢舉案件,達成其圖利個人荷包的手段。尤其,每一椿檢舉案件的成立,除應加強查核檢舉人身份及事證外,訂定違法檢舉的刑責並公布,以避免「?金」濫發成為檢舉人的利用或報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