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義發聲_媒體人尤應嚴守公正公平原則
近期讀了國語日報12月21日[少年法律專刋]之生活諮詢站,有關太極門案例的分析後,筆者有數點想法說明:
1.既為媒體人,且係屬我們未來主人翁的少年刋物,筆者建議絶對要先深入了解案情後,才來報導或評論會比較公正,不然那可是又再度傷害了數以萬計的受害人的身與心,尤其在這時刻,可知道現在台灣有多少稅案待強制執行中嗎?多過420萬件以上,這都是因為我國稅制條款有太多不合理之處,且國家給予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過大等因素,而致使人民繳不出來稅款,所以他們的訴求之一是希望財政部一定要修稅法!
筆者雖非太極門弟子,但其家人卻是太極門弟子,近來看著他們為賦稅人權的努力,真的深受感動,筆者自願走出來為他們發聲,只是亦自身的人權盡分心力而己,如果有機會我也希望入門成為他們的一份子。
現在他們已經很辛苦的正為國內420萬的稅災案例而努力著,結果還要額外花時間去澄清因報載之不完整性而致一般民眾或小朋友的誤解,這實在是有失公平啊!請媒體界的好朋友,務必在登載前,慎審稿,一定要顧及當事人的權益才好!
2.用詞上的錯誤;身為媒體人本應做公正性之平衡報導才是,如果要客觀評論或分析案例,是不是更應該要先了解清楚他們當事人的用詞呢?他們不是信眾,他們是弟子;不是門主是掌門人。更沒有所謂幹部的名詞。
3.案件之始,略述如下:
侯寬仁檢察官於偵辦太極門案之過程,因涉及違法濫權、侵害人權,經監察院調查詳列八大違法,而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此外,監察院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該起訴書自始無效,依法不得提起公訴,涉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10款不應起訴之規定,嚴重侵害人權,侯檢察官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自行撤回起訴。且侯檢察官之違法起訴根本未盡舉證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之規定,承辦法官即可裁定駁回起訴;再則依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5868號判決:「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真實,以實現實質之正義,故刑事訴訟採程序事項先審查之法則,訴訟行為必先具備程序上之合法要件,始能進而為實體事項之認定。」太極門刑案自始即未具備程序上之合法要件,應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逕為不受理判決。
然太極門本來就是清白的,係遭不實檢舉所誣陷,侯檢察官自始違反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的違法偵辦,更不應開啟法院的審理程序。而國稅局以這樣的違法起訴書開單課稅並重罰,更是違法加上違法。
4.至於報載所言之刑事判決及行政判決之說法,依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及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要旨(註50),均認定行政訴訟及行政機關就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應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既判事項。且「同院60年判字第53號判例、57年判字第327號判例、56年判字第260號判例、48年判字第42號判例、44年判字第11號判例、42年判字第21號判例」,皆以相牽連之刑事確定判決之調查證據或認定事實為裁判基礎。至於持「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可各自認定」見解之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2號判例、46年判字第8號判例,已於91年為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刑事程序對於證據之審核,不論程序事項或實質認定,均較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為嚴謹,故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相牽連時刑事訴訟既已終結,為符合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矛盾,維護司法威信,則不論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自應遵從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衍生太極門稅務冤案之刑事案件,既經刑事三審級法院就課稅所據之起訴資料,審慎詳盡調查後已判決認定敬師禮為贈與、弟子之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故依上述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前述財政部五次訴願撤銷原處分意旨及函釋意旨,國稅局自應遵從刑事判決之既判事項,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撤銷原處分,以維護法制,保障人權。
5.既然稱為贈予紅包,就該不論其用途為何才對,因為那是受贈人自由運用之權利,所以只要贈與人每人一年內不超過220萬的贈與上限就好啦。
6.對於該報的不完整闡述之處甚多,為免於再度困擾太極門弟子們及掌門人洪博士,建議國語日報盧主編應另刋一則聲明稿,向太極門所有相關人(包括他們的家人)致歉之意,這樣會比較妥當些!
以上是筆者以第三者的角度說明其看法,因為相信家人,也相信不計花費願意畢生推動愛與和平的太極門洪掌門人,,其實我們國家本該要很禮遇洪師父才對,因為他把弟子都教的很卓越,造就的都是一些心地善良的好人才,曾九度受邀國家的國慶大典的展演活動,帶?o全國人民歡樂與希望,對國家人民心靈上的貢獻極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