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高雄市任意棄養動物最高可處罰新台幣15萬元
2009
04/16
18:47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347) | | | |
2009-04-16 18:47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市府經發局動物衛生檢驗所近來發現,家中寵物因故無法飼養,送至收容所棄養有增加趨勢。然仍有不少人會將家中不繼續飼養的犬貓帶到深山、大片空地或市場邊”放生”,卻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已使動物陷入高度的危險,同時自身亦已觸犯了動物保護法,最高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經發局劉局長馨正表示,飼主有責任善待寵物是對寵物生命最基本的尊重,部分民眾對純種、名牌時尚追求,缺乏飼養寵物正確觀念與認知是造成街頭流浪動物的主因之一。

動檢所朱所長家德表示,壽山動物關愛園區中的動物收容檢疫中心是高雄市收容無主犬貓的公立機關,每週一至週六均開放供市民前往參觀,提供認領養流浪犬貓、收容無法飼養犬貓以及死亡犬貓屍體焚化等服務。因此,動檢所呼籲,如民眾無法繼續飼養犬貓可逕洽該所動物收容檢疫中心提供協助,另有意願飼養犬貓的民眾,亦可至動物收容所辦理認領養,以認領養替代購買,讓每隻寵物都有溫暖的家。

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飼養寵物都應做寵物登記並為寵物植入晶片。為因應市面上不同品牌之寵物晶片,動物衛生檢驗所已採購「全頻掃描器」,不論是10碼或15碼晶片,均可順利掃描辨識,當民眾拾獲犬貓時,均可帶往該所或寵物登記站進行晶片掃描找出原始飼主,讓走失犬貓順利回家。

上傳時間:2009-04-16 18:4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玉芳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