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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勿使用非法油品以免受罰!
2009
04/24
15:24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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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4 15:24
天眼日報記者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公私場所勿使用非法油品以免受罰!

苗栗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課24日表示,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含硫量超過百分之0.5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如需使用或販賣者,均應先取得許可證」,凡工商廠、場違反者,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苗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表示,環保局每年皆會不定期針對苗栗縣轄境內列管之公私場所,進行燃料油油品含硫份的抽驗,依據歷年之檢驗結果發現,含硫份超出法規標準而被告發者,多數是使用或添加不明來源之油品,造成油品含硫份超過法規規範之標準。

苗栗縣環境保護局指出,使用含硫份高的燃油燃燒後,會產生大量的硫氧化物,而空氣中的硫氧化物正是造成酸雨的主要來源之一,且含雜質的油料,也會增加鍋爐等燃燒設備的耗損。苗栗縣環保局在此提醒公私場所,為了維護良好的空氣品質、減少工廠儀器設備的維修,又能避免環保局的罰單,請購買及使用合法的燃料油。

上傳時間:2009-04-24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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