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可分為住家用與非住家用,且非住家用又分為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而舉凡如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則屬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又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其使用情形分別以住家用、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之稅率核計稅額向納稅義務人徵收。
稅務局指出,房屋稅係依其實際使用情形按所適用之稅率核計,因此,凡供營業使用者,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只要房屋供營業使用,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若有不明瞭或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客服專線(06)2119611洽詢,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