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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逾期未繳納土地增值稅得由承買人申請代為繳納
2011
06/20
21:17
天眼日報記者
吳達人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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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0 21:17
天眼日報記者 吳達人 雲林縣 報導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時,為避免原土地所有權人(出賣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承買人)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依照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其應納土地增值稅可由取得所有權人(承買人)向原申報的稽徵機關申請代為繳納。

上傳時間:2011-06-20 21:1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達人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