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以公告開徵,繳納期間自100年7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止,汽車所有人可至全國各金融機構、郵局、各區監理所(站)代收稅款處、便利超商或利用電話語音、網路轉帳繳納(除以信用卡繳納外,其餘均免收手續費),另已申請轉帳代繳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將於7月31日由轉帳機構直接扣款,請預留足夠存款。
澎湖監理站提醒汽車所有人,若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期限通知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原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