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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7月1日起開徵,請民眾按時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2011
06/27
20:11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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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7 20:11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100年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以公告開徵,繳納期間自100年7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止,汽車所有人可至全國各金融機構、郵局、各區監理所(站)代收稅款處、便利超商或利用電話語音、網路轉帳繳納(除以信用卡繳納外,其餘均免收手續費),另已申請轉帳代繳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將於7月31日由轉帳機構直接扣款,請預留足夠存款。

澎湖監理站提醒汽車所有人,若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期限通知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原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上傳時間:2011-06-27 20:1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李明政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