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停車空間或攤位得比照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一、查為落實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一體化之精神,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明定,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又登記實務上,非法定停車空間或攤位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依同規則第八十二條規定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另參依本部九十五年一月三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五○七二四九○八號及同年月十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五○七二四九二五號函示,上開區分所有建物中之每一停車位或攤位均有建物應有部分、獨立權狀及特定位置,可依編號單獨進出並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其性質類似區分所有建物。
二、為利所有權人使用管理,及日後移轉登記時得以明瞭各該車位或攤位應配屬之建物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比照上開規則規定,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以達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權利持分一體化之目的。至其登記及地價作業方式,得依本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二五八四號、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一一七七六號、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內地字第○九一○○六六九七四一號、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五○七二五○○八號及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六○七二三五二八號函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