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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物販賣機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應課徵娛樂稅
2011
07/27
21:46
天眼日報記者
王大慶
嘉義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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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7 21:46
天眼日報記者 王大慶 嘉義縣 報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係電動玩具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它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另選物販賣機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亦屬「其它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質者,尚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

財稅局特別呼籲經營前述應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本局﹙或民雄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上傳時間:2011-07-27 21:4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王大慶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