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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2011
09/18
20:45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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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8 20:45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

因此,地價稅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既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首要條件,如設籍人因故遷出,縱仍居住該地,亦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上傳時間:2011-09-18 20:4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李春生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