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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限量免稅菸酒入境,不得販售,否則以私菸酒論處
2009
05/14
10:53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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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4 10:53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苗栗縣 報導

旅客攜帶限量免稅菸酒入境,不得販售,否則以私菸酒論處

苗栗縣政府財政處提醒民眾注意,有關旅客攜帶限量免稅菸酒入境,嗣後將該等菸酒於市面公開販售者,此行為即已違反菸酒管理法。

財政處表示,依財政部釋示,准許旅客攜帶自用或餽贈之限量菸酒,無須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即可輸入,其意旨係以供自用或餽贈為條件,日後如於市面上查獲該等菸酒公開販售營利者,依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將以私菸酒論處,並依同法第47條規定裁處。

財政處說,未經許可輸入之菸酒品,核屬菸酒管理法第6條所稱之私菸、私酒,倘經查獲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上傳時間:2009-05-14 10:5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義雄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