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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2011
11/19
21:20
天眼日報記者
曾春美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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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9 21:20
天眼日報記者 曾春美 嘉義市 報導

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毋須再報繳契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反之,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六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稅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應免再報繳契稅。

上傳時間:2011-11-19 21:2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曾春美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