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款而遭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在全部欠稅及罰鍰未繳清前,其出境限制是不可解除的。
常有欠稅人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被限制出境後,依同法第7項規定,必須繳清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或依法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限制出境。因此,欠稅仍在分期繳納中,即使已就所剩餘欠稅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