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老舊計程車所有人減輕購車負擔,並提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及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計程車:係指本部公路總局公告一定車齡以上,且為公路監理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本部公路總局得視申請情況另行公告調整車齡要件。
(二)更新:係指更換為全新計程車,並將原車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公路監理機關應於車籍資料註記「老舊計程車更新專案車輛,不得回復為計程車」)。
三、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人及計程車公司(行號)之自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所有之計程車車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者,為本案優先補助對象,同一申請人以補助一輛為限。
計程車公司(行號)自有計程車汰換,視優先補助對象申請情形由本部公路總局另行公告。
補助金額為每輛全新計程車購車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補助購買之新車以向金融機構辦理分期貸款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