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5月19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發生一起搶奪案件,民眾張OO獨自騎乘機車行經仁愛街與民享街口時,遭搶嫌劉OO尾隨,從後方搶奪被害人張OO掛於脖子上之金項鍊1條(重約3錢4分6厘、價值約新台幣10000元),在想逃逸時,不慎摔倒在地,而將其於在5月19日竊取用來作案之重型機車棄置於現場,而徒步由民享街往忠孝路方向逃逸,被搶民眾張OO心有不甘,自行騎乘機車在後追逐搶嫌,追逐過程中追,動手抓住劉嫌衣服想制止其再逃逸,突遭劉嫌持所戴之安全帽反毆打張民頭部,張民車倒受傷無法抗拒其攻擊,劉嫌反強行將張民所騎乘輕機車逃離現場。
高雄市新興分局專案小組立即派員前往劉嫌竊取機車案發地點、搶奪張民金項鍊地點及張民機車被搶走地點查訪目擊者,發現嫌疑人劉OO涉嫌重大,即前往三民區中庸街查獲劉嫌,劉嫌當場承認搶奪所來之金項鍊己變賣16000元,經花用僅剩餘新台幣1300元,經於住處再搜索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注射針筒2支、作案時所穿白色圓領T恤1件及黑色洋基便帽1頂及被害民眾張OO機車鑰匙1副等贓証物品,並再帶同劉嫌前往高雄市三民區銀樓起出民眾張OO被搶之金項鍊1條,及中庸街起獲被搶走以逃逸而棄置之機車,全案罪證確鑿。
高雄市新興分局將擴大持續追查張嫌是否再涉及其他搶奪及竊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