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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非法爆竹煙火依法銷毀
2009
05/30
17:10
天眼日報記者
林秋芬
澎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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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30 17:10
天眼日報記者 林秋芬 澎湖縣 報導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於日前下午14時假馬公市垃圾掩埋場北側海堤空地,銷毀一批無認可標示爆竹煙火-3英吋升空類(計2箱、40支、總重39公斤),現場採以導火索分批引燃施放方式銷毀,歷時50分鐘,順利銷毀完成。

該批非法爆竹係本(98)年2月5日於馬公商港第六碼頭卸貨區由岸巡七總隊馬公商港安檢所會同消防局共同查獲,經查係台南市新○益紙行所販售,依規定該批非法爆竹逕予沒入銷毀。

消防局提醒鄉親:市售一般爆竹煙火,須貼有「內政部爆竹煙火認可標示」才是合法爆竹,若販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沒入後銷毀。同時也呼籲施放爆竹煙火除應依照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澎湖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中有關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等規定,以免觸法。

消防局局長洪永澎進ㄧ步呼籲鄉親:以播放「爆竹音效」或「環保炮」代替傳統一般爆竹,除了可以維護安全及安寧之外,也可保持環境的清潔。

上傳時間:2009-05-3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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