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獲議會通過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本次修法為配合中央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建築容積獎勵等規定,並放寬本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以加速本市老聚落、舊市區及捷運場站周邊社區辦理重建更新,預期將可大幅提升市民辦理都市更新之誘因。
都市發展局局長盧維屏表示,配合中央政策及為鼓勵本市都市更新之推動,因此,提出修正「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修正後之自治條例中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等規定,比照中央規定之標準,另外有關劃定都市更新單元之基準,修正為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即可依據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一、完整街廓;二、同一街廓內臨接計畫道路且土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三、同一街廓內臨接二以上之計畫道路且臨接計畫道路境界線長度占基地周界長度四分之一以上,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四、同一街廓內扣除已建築完成且無礙建築設計或市容觀瞻而無法合併更新之土地後,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五、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且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由於高雄市容積率已普遍高於臺北市及臺灣省,再加上提高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額度,放寬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後,未來將可有效提升本市捷運場站周邊傳統透天店面,重建更新整合之誘因,進而改善市民居住環境品質與機能,提高本市經濟發展。
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續將依行政程序發布實施,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鼓勵有心改善自家生活環境品質之民眾預先進行準備,以縮短辦理都市更新之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