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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自101年5月30日起,除了一定親屬之間收養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
2012
07/11
19:58
天眼日報記者
李正雄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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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1 19:58
天眼日報記者 李正雄 花蓮縣 報導

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自101年5月30日起,除了一定親屬之間收養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收養兒童及少年都必須透過經政府許可的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辦理。另外,為保障兒童少年最佳利益,參考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亦規定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以往收養人可私下與出養人約定好後至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裁定後,收養契約即可成立。但新法施行後,除了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者,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亦即繼親收養)外,出養人及收養人均應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收出養,無法再以私下約定方式進行,以保障收出養人及被收養兒童的權益,另外,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請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以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權益。

目前全國從事收出養服務之機構及團體共計9家,其中2家僅辦理國內收出養服務,3家僅辦理國外出養,其餘4家兼辦國內外收出養服務(詳如下表),機構團體相關聯絡資訊可至內政部兒童局網站「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查詢(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2.aspx

有關「收養」、「寄養」、「認養」、「認領」意義皆不同,解釋如下:

1.「收養又稱領養」,是非具直系親子血緣的雙方透過法律認可建立形同血緣的親子關係,替兒童尋找一個永久家庭;此外繼親家庭亦需透過法定收養程序方能取得法定之監護權與親權,具備名符其實的親子關係。

2.「寄養」是當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生父母因嚴重疏忽或虐待等因素不適宜教養子女,短期內無法照顧孩子的狀況下,藉由社工專業提供孩子一個短期的替代性家庭照顧服務,將孩子安置在其他較適合的家庭中,待原生家庭解決問題後,孩子就能重回自己的家。

3.「認養」是一種定期的金錢贊助方式,通常透過具公信力的社會福利機構捐款,協助貧苦無助的孩子得以維持溫飽或求學等,認養人可以藉著寫信或探訪與孩子建立關係,但不直接撫養亦無須法律認可。

4.「認領」是指生父母無婚姻關係,為確認所生子女與生父之親子關係的手續。

上傳時間:2012-07-11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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