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於98年3月25日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99年1 月1日起實施,凡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販售場所內所陳列販售之散裝食品(係指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外所有陳列販售之食品),均須有「食品標示」。業者應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惟本縣基於保障縣民選購散裝食品知的權益,除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外,進一步輔導縣內超市業者自本(101)年7月1日起,由袋裝及包裹式蔬果商品開始,另加貼標示「產地縣市別」,俾利消費者辨識。
衛生局表示,自本(101)年6月1日至(101)年7月13日止,共計稽查縣內超市業者23家次(240件檢體),目前縣內已有2家超市之蔬果產品全面標示產地縣市別,3家超市則部分蔬果產品已標示產地縣市別,該局將賡續進行稽查輔導,使消費者獲得更多的產品資訊,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黑心食品。
衛生局劉建廷局長籲請消費者,選購食品時應儘量選購包裝食品,同時並注意販賣之食品是否過期、包裝是否完整良好及標示是否完整,另購買時亦應注意販賣場所的環境衛生、盛裝容器清潔度及販賣業者個人衛生情形。如購買散裝食品,有以下情形時亦請勿購買:1.來源不清楚2.外觀過於鮮豔、白皙等非自然顏色3.如一定要購買,最好留下購買憑證,以防日後食品有問題產生爭議。相關諮詢請洽食品藥物管理科 聯絡電話:9332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