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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稅捐機關無須將稅單送至戶政事務所
2012
08/29
18:22
天眼日報記者
施翠蓮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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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9 18:22
天眼日報記者 施翠蓮 台中市 報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戶籍,經依戶籍法第5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因該戶政事務所並非納稅務務人可得收受文書送達之處所,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將該稅捐稽徵文書、稅單寄送該戶政事務所。如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務務人務必注意將戶籍遷至實際居住處所,以免被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而被稅捐稽徵機關將稅單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影響自身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302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2-08-2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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