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規範修正配偶分娩假3天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4條,是配合國防部修正常備兵補充兵役男陪產假核給3日之規定,將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分娩時之陪產假原核給2日修正為3日,且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天內請畢,遇例假日或輪休日可順延,以使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參與產婦及嬰兒之照顧工作,並兼顧服兵役義務之衡平性。
另外,「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係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授權訂定,為規範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因傷病辦理停役規定作業之依據。為配合101年7月5日「體位區分標準」之修正,本次將心律不整、遺傳性貧血血色素低於12、扁平足足弓角度大於168、視力散瞳後逾1100度等不適服替代役疾病納入傷病停役之規範,以提升替代役男服役體格素質並維護兵役之公平及衡平性。
內政部指出,「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修正發布施行後,替代役現役役男如果身體健康情況符合停役條件,即可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向服勤單位提出傷病停役申請,並由內政部役政署辦理後續停役複檢及核定事宜,以維護役男權益並有利其生涯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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