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於100年6月29日公布施行,條文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即可能成立本罪,其犯罪構成要件為收送雙方主觀上具有行受賄之犯意,客觀上有前述不法行為及對價關係存在;且為免修法後因行賄者已觸法而不願出面檢舉,反致偵辦困難,同時修正同條例第5項,使犯本罪者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自新機會。
為讓機關同仁及民眾均了解上開犯罪立法精神、構成要件及減免其刑之規定,避免誤蹈法網,也鼓勵已觸法者勇於自首或自白,以確實達成建立全民合法適正洽辦公務之認知,建構廉能效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