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效能,工程會主任委員陳振川自今(101)年2月6日接掌公共工程委員會後,即推動「與國際接軌的工程爭議解決機制」,並就產業界所關心議題,與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及專家學者進行面對面座談,提出精進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機制的新作法。工程會提出之履約爭議處理新作法,包括:增訂調解撤回之收費上限、增加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人數、工程採購調解應提出調解建議、調整調解案件指派委員作業方式、強化申訴會委員會議之運作、辦理減少採購爭議及加強履約管理訓練講習、向產業界宣導採購錯誤態樣等。此外,增訂履約瑕疵停權以「情節重大」為要件,且一事不二罰及通知時效規定,並於各種採購契約範本中增訂協議仲裁相關配套措施,鼓勵契約雙方採用仲裁解決政府採購履約爭議。
工程會表示,今年8月3日已發布「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4條修正條文,增訂申請人於第1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者,收取調解費之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避免以往相同情形案件動輒收取將近50萬元之費用,可兼顧申請人權益及行政資源之有效運用;目前亦研擬將申訴會委員人數上限增加至35人,以提升案件處理效率,及工程採購之調解應提出調解建議,以發揮調解之功能;且自今年8月1日起,開放調解案件當事人得就申訴會委員中各建議二位專業委員及法律委員供工程會為指派委員的參考,以增加當事人對調解建議之接受程度,截至8月31日止,當事人有建議委員者占已繳費案件數約近8成;除此之外,同時也強化申訴會委員會議之運作,加強案件審議功能;此外,為從源頭減少履約爭議之發生,工程會已就近2年爭議案件數較多之地方政府,分別於7月12日、7月18日至各該地方政府辦理相關訓練講習,以加強地方機關採購法令認知及履約管理,期減少採購爭議。另蒐集整理常見採購爭議態樣與案例,分別於8月13日、8月17日、8月27日及9月3日舉辦之北區、南區、中區、東區「公共工程躍升計畫、組織改造及政府採購錯誤態樣」座談會,透過現場說明、互動交流,使廠商對採購法令更加明瞭,避免因不諳法令一再發生爭議,產業界對工程會舉辦座談會亦表示肯定。
工程會為鼓勵契約雙方採用仲裁解決履約爭議,已分別於今年6月4日、6月11日函文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等有關爭議處理條文,增訂有益於契約雙方選用仲裁機制之條款,包括仲裁機構之擇定、仲裁人與主任仲裁人之選定方式、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交通部為配合工程會本次工程契約範本增訂事項,已於今年7月13日召開「研商如何落實執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會議,並提出採用仲裁解決履約爭議之新作法,包括所屬機關應於1個月內完成修訂仲裁協議約定之定型化工程契約版本、建議所屬機關工程採購案件發生履約爭議,原則上應尊重及配合廠商所提爭議處理方式、所屬機關應於每年定期彙報上半年採用協議仲裁方式處理之統計表、自8月30日起依所屬機關交付仲裁個案需要,提供仲裁人相關資料庫名單作為選定仲裁人之依據等。
對於履約爭議處理新作法,工程會表示,將視實際執行情形,評估成效,並持續推動政府採購爭議處理精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