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已於本(101)年
二、為利新臺幣清算行之選定,本行於本月7日訂定「大陸地區新臺幣清算行遴選規定」,旋即邀集符合資格之10家銀行負責人來行,說明遴選事宜。
三、截至本月12日下午5時止,在大陸地區設有分行之10家銀行中,計有8家依規定時間送件提出申請,遞送之文件均完備齊全,符合規定。
四、本行本於公開、公平及公正之原則,審慎遴選;相關遴選過程如下:
(一)由本行組成遴選小組,其成員包括外匯局、金檢處及法務室之主管與相關專案同仁7人,並由楊副總裁擔任召集人。
(二)8家銀行負責人於本月13及14日分別應邀參與面談,態度積極、誠懇。
(三)經小組成員一致評選結果,由整體條件最優的臺灣銀行(上海分行)擔任大陸地區新臺幣清算行。
五、8家銀行評選成績均甚優異,惟依本合作備忘錄之共識,本行只能同意一家大陸地區新臺幣清算行,難免有遺珠之憾。本行至盼其他7家銀行能共襄盛舉,擔任大陸地區新臺幣清算行之參加行,共同努力,俾新臺幣清算工作更臻完美。
六、本行已於最短時程內完成大陸地區新臺幣清算行之遴選工作,有助於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及早實質運作。
七、本行對銀行之熱心參與,至表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