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01)年
光碟機係指運用雷射光自碟片讀寫資料的機械,其有各種不同尺寸、載入機械結構和性能,依讀取技術分成CD-ROM、CD-RW、DVDRW、DVD-ROM、Combo與BD DVD等種類,並依尺寸不同另分半高型(Half-Height)、薄型(Slim)或超薄型(Ultra-slim),其中半高型通常用於桌上型個人電腦,而後兩者則常用於筆記型電腦。根據獨立之市調公司TSR公司之調查統計,涉案之4家公司合計於光碟機市場占有率至少達75%以上,而HP及Dell不論是個人電腦或桌上型電腦,於我國之市場總占有率亦達10%之數,該二公司90%以上之光碟機採購均透過招標方式進行。
公平會表示,本案因涉案公司之一於去(100)年11月間和美國司法部達成認罪協商,公平會獲得該訊息後即嚴密監控並主動立案調查,因有事業獲悉本會已實施寬恕政策而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事證,配合調查。本案是公平會自去(100)年
本案調查過程中,公平會除透過與美國司法部及歐盟之合作,釐清並掌握案情外,因本案涉案事業多為域外之外國事業,因此透過外交部辦理調查文書及處分書之域外合法送達,特別在此感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之鼎力配合與協助。
同時,本案也是公平會實施寬恕政策後,第一件作成處分決議之跨國卡特爾案件,對公平會執法具有指標性之意義。公平會對於打擊聯合行為,向不寬貸,事業倘涉及聯合行為,即可依循公平會所制定有關寬恕政策之規定,向該會提出申請,以免除或降低事業之違法成本。
本案違法行為因係適用去(100)年修法前之規定,故金錢罰部分僅處新臺幣2500萬元之最高罰鍰。然依修正後之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事業違反獨占或聯合行為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於共同打擊跨國卡特爾,已凝聚共識並將加強合作,國際執法趨勢益趨嚴峻,公平會的執法亦與國際接軌,倘未來有適用修法後規定之個案,該會定當本於職權,依新法規定予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