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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東港分局「保安機動警力狀況演練」
2009
06/14
16:56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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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4 16:56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東港分局「保安機動警力狀況演練」

內政部警政署為強化警察在處理群眾事件之應變能力發揮整體效能,以保障合法取締非法。於6月12日上午假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內實施保安機動警力、裝備檢查暨狀況演練處置檢測。由縣警局長宋孔概陪同警政署警政委員袁行一校閱壯盛軍容。

民主愈是開放群眾事件只會增加而不會變少。民眾或團體為表達心中意見,有時會以上街頭為最後手段,而警察所扮演的角色除制裁暴力,依法行政保持中立外,更最重要的是保障合法取締非法。

首先上場的是隊形演練,包括分隊隊形、中隊隊形演練,演練各種隊及狀況。其中最引人側目的是假設狀況,屏東縣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方人員,查獲鄉長候選人之重要樁腳?嫌買票賄選,警方將?嫌買票、賣票的雙方當事人帶回分局偵訊,但鄉長候選人陣營認為警方違法濫權逮捕民眾。因此號召150餘名支持者,分持抗議標語、頭綁頭巾前往分局聲援並抗議警方執法不公,並要求警方立即釋放被逮捕之民眾,抗議民眾在演講者之鼓噪之下情緒激昂,現場一觸即發。其中1名抗議群眾因不滿警察的處理方式遂持汽油彈攻擊現場維持秩序的警方人員,頓時之間水瓶、石頭、棍棒齊飛。假暴民為宣洩心中的不滿,分持石塊攻擊警察,現場指揮官分局長李民勝為免事態擴大,經警告、命令解散二次舉牌無效後而下令強制驅離,由一場和平抗議活動演變成一場暴動流血衝突,彷彿上演一齣真實群眾事件。

在民主政治下,人民集會具有積極表現意見及向政府表達訴求的重要機能(例如百萬紅潮上街頭、517大遊行等),同時也可消極地保障人權,影響所及如參政權、自由表現權等。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等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之基本人權。

政院會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未來集會遊行將改為報備制。修法明確限縮警察命令解散權,並應符合比例原則;對於暴力者,修法也刪除行政刑罰規定,回歸普通刑法。

原則上,集會遊行者須在室外集會,由負責人在遊行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但如果有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在此限。未來集會遊行法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給警察的命令解散權明確限縮在使用暴力、違反安全距離及壅塞交通的情形,且警察須在警告、制止無效時,才能命令解散。

此次,假設性狀況演練中,讓員警未來在處理群眾事件有一個較大的思考空間。演練逼真,獲得警政署上級長官肯定與喝采。

上傳時間:2009-06-1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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