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增進公有資產活化效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實務推動需要,檢討修訂促參相關法令,已建置友善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制環境。日前已會同內政部及財政部完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修正案,將促參OT(營運-移轉)案件之土地租金比照BOT案件酌予減收,以提昇民間投資意願。全案於
工程會表示以往公共建設多由機關編列預算興建並自行管理,由於政府財政所限與經營專業人力不足,導致公共服務品質未符民眾需求,甚或部分設施有閒置或使用率過低的情形。因此近年來各政府機關均評估將現有公共設施以促參OT(營運-移轉)方式,引入民間資金、人力及管理專業,來提供高品質的公共服務,並紓解政府人力、財政之困境。依工程會統計,自89年2月促參法實行以來,採OT(營運-移轉)方式辦理的促參案件超過400件,約佔總簽約案件數的47%,是最大宗民間參與方式。
工程會陳振川主任委員表示,由於促參OT案件(如國民運動中心、社會福利或文教設施)均係由政府投資興建再將設施交由民間經營,以提供公共服務為目的,並非土地開發,因此財務收益性本來就不高,民間機構參與促參OT案件,除需負擔人事、管銷、水電及設備維護等成本,尚需提繳土地租金(即土地公告地價3%)、房屋使用費(即房屋課稅現值10%)以及權利金等費用,其成本可能高於收益。因此許多地方政府頻向工程會反映,如依現行租金計收標準,民間投資成本遠高於收益,實無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而造成部分設施閒置,最終影響的還是社會大眾!因此工程會就相關議題會同財政部與內政部進行研商修訂法令條文,鬆綁促參OT案件土地租金、房屋使用費計收的法規並且提報行政院促參推動委員會確定,由內政部完成法制作業。
工程會促參籌備處曾國基參事表示,本次修法係鑑於現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租金優惠辦法),係以工程興建年期內所有工程建設經費為基礎核算自償率做為土地租金優惠的適用條件,但促參OT案件並無工程興建情形,無法適用該優惠辦法。因此,修正土地租金優惠辦法,增訂第2條第5項規定,明定促參OT案件經財務評估,營運評估年期內淨現金流量為負值者,土地租金得酌予減收。
工程會進一步說明,本次土地租金優惠辦法修法後,對於位於高地價地區(五都學校游泳池)或高建設成本之政府設施(台中歌劇院)、或是偏遠商機不足地區的公共設施(如原住民區產業中心)、非營利公共設施(如文教設施、社會福利設施)、閒置空間(如裁併學校),在辦理促參OT時均可就其財務計算,減收土地租金(含房屋使用費),使民間經營財務得以平衡,而提高參與經營公共建設願意。
工程會表示政府推動促參之目的並不在追求財務報酬多寡,而是在促進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務,透過本次法規鬆綁,對於原自償性低或具公益性質的公共服務,可讓民間更多參與之機會,預估102年度促參OT簽約案件約可增至百件,其效益除減少政府財政支出,讓閒置空間得以活化,亦可改善都市景觀,也增加了公益團體、民間文化機構、原住民社團等非營利組織參與經營政府公共設施的機會,公私合作提供社會大眾更多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