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1月21日第1098次委員會議通過,馥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馥蓁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馥蓁公司原向公平會報備之傳銷制度,其傳銷獎金包括銷售獎金、消費回饋、推廣獎金、菁英獎金、同階獎金分紅獎金、福利獎金等9項,係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101年1月間該公司已將原來報備之推廣獎金2%變更為5%,分紅獎金9%變更為7.5%,然未於實施前報備。馥蓁公司固稱已於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中為儲存,然忘記作傳送動作,事後又未予以追蹤,直到101年7月17日向本會報備變更傳銷獎金計算方法,始發現前揭漏未報備事由,核其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