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01年11月28日報載「中信金控、台塑集團、旺旺集團、龍巖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產物保險5大買家入主壹傳媒」乙事,公平交易委員會已通知相關參與結合事業注意公平交易法規定,申報義務人應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有關壹傳媒交易案,相關事業倘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如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等之結合型態,且其結合後之相關市場占有率或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各款規定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事前申報結合之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指出,對於事業結合申報案件將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規定,審查與市場競爭有關之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不利益,並依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訂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審理。另公平交易委員會將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