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中央銀行為督促票據交換所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依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7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訂定「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供票據交換所據以制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自101年12月2日生效。
本辦法共28條,要點如下:
一、指定票據交換所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第2條)
二、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及應配置相當資源。(第4條)
三、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一般程序。(第5條至第9條)
四、遵循個資法相關規定之程序。(第10條至第18條)
五、對相關人員、作業、物理環境及技術等採取安全管理措施。(第19條至第23條)
六、執行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計畫稽核及改善程序、紀錄機制等事項。(第24條至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