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分單繳納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徵收所屬期間雖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惟仍以該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全年度的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分單繳納地價稅;又於買賣土地時,如雙方當事人約定按月分擔繳納該年度地價稅,此係買賣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要求稽徵機關變更公法上的納稅義務或申請按持有期間分單核發繳款書。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該局進一步指出,如果是採用「贈與」來移轉土地時,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了,請民眾特別注意。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