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1年12月19日第1102次委員會議通過,十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十星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未與參加人締結載有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故處十星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經查十星公司所實施之制度係以購買加持開運商品成為參加人,可依據推薦下線參加人加入後取得晉升儲備店長、準店長之資格,並可領取後續下線參加人銷貨金額之分紅,爰足認十星公司所實施之商品銷售制度,核屬首揭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
公平會復表示,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法定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查十星公司未向該會報備即從事多層次傳銷,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另據同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包括「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然查十星公司雖有與參加人締結契約,惟該等合約並無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他事項、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等內容,是十星公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