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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入清算程序,若章程未規定或未選任清算人時,應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
2012
12/26
12:59
天眼日報記者
呂國南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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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12:59
天眼日報記者 呂國南 台中市 報導

公司進入清算程序,若章程未規定或未選任清算人時,應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因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又未經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地方稅務局即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寄送繳款書。董事A君不服,主張其並非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稅務局以其為清算人,寄送繳款書並不合法。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被命令解散即進入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章程未明定或股東未選任清算人時,有限公司應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又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釋規定,稽徵機關於寄送繳款書時,應於繳款書載明全體清算人之姓名,並得僅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股東或董事收到稽徵機關寄送的繳款書,如有疑義,應即向稽徵機關查詢,若屬無誤,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滯納期後即將被移送強制執行,甚或股東或董事等清算人亦可能遭限制出境處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2-12-26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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