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得選定核實課稅或強制核實課稅,未依法申報或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者,以推計純益率計算證券交易所得。
臺南市民江先生來電說明,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如果選擇「核實課稅」,卻因取得年代久遠而無法提示原始成本,國稅局會如何核定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國內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稅,102年度至103年度課稅方式選定「核實課稅」或強制核實課稅之投資人,如果未依法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股票類型,分別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5%、20%或50%之純益率推計證券交易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投資人未依法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倘若出售的是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原則上按實際成交價之15%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如果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者,則按實際成交價之50%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倘若出售的是未上市、上櫃或未登錄興櫃之股票,則按實際成交價之20%計算證券交易所得。
該分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1年度
該分局提醒投資大眾,在選擇課稅方式時,應審慎評估並選擇對自身最有利之課稅方式,倘若選擇「核實課稅」,亦應注意是否可以提供原始成本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莫因無法提示相關資料,而由稽徵機關以規定純益率推計證券交易所得,導致付出更多的稅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