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1月2日第1104次委員會議通過,鑫天地有限公司(下稱鑫天地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鑫天地公司於100年11月至101年3月間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商品,其採用之制度係參加人購買152,000元商品以加入其傳銷組織,嗣取得推薦他人購買商品及介紹他人之權利,並可領取營業獎金、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已合致「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要件,且其組織獎金係採雙軌以小邊計算業績,無限代,小邊業績總額之8%計算,大邊未碰業績永久保留,據此設計參加人可因組織下階層級之銷售業績而抽取一定金額之獎金,具有「團隊計酬」之特徵及「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係」,核屬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惟鑫天地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備齊及據實載明法定事項向公平會完成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