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老闆們請注意!收到員工欠稅扣薪命令時,請依令扣薪或儘速於文到後10日內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地方稅務局表示,員工欠稅,公司行號老闆收到執行分署核發的扣薪執行命令時,如果員工已離職或是其他原因致不能依照執行命令代為扣薪轉送稽徵機關,記得要在收到函文後10日內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若無正當理由未依照執行命令扣薪,則稽徵機關得以債權人身分申請逕向公司行號所有財產執行。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就欠稅人所任職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執行時,行政執行分署應發扣押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其所任職公司向欠稅人清償。準此,員工薪水是員工對公司的薪資債權,如員工欠稅,執行分署可命公司於一定範圍內(如薪水的三分之一)禁止支付予員工,並要求公司將其收取後轉送至稽徵機關清繳欠稅。同法第119條也規定,公司行號收到執行命令時如不承認公司對欠稅人有薪資給付義務,或有其他可資對抗的事由時(如欠稅人已離職),公司應於收到執行命令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公司若未於前開期間聲明異議,亦未依照執行命令扣薪,則執行分署得因稽徵機關申請,逕向公司行號執行。地方稅務局再次提醒老闆們,收到欠稅員工的扣薪命令時,一定要依據執行命令辦理,以免公司財產被執行;若欠稅人已非公司員工或有其他原因,也應於收到公文10日內儘速向執行機關說明,切勿置之不理。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