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30天內應申報按一般稅率課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較一般用地按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稅率課徵之應納稅額,減少4倍以上。以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其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部分,都市土地面積在
該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按特別稅率課徵,係屬納稅人之權
利,且必需符合上開規定之條件,始能適用,納稅人未提出主張,稽徵機關自無從審理。故於土地稅法第41條明定其在原因、事實發生時,納稅人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之權利;於消滅時,亦負有向稽徵機關申報之義務。是以,同法第54條並定有對未申報者,除追繳應納稅款外,處3倍以下罰鍰之規定。因此,當辦理戶籍遷出原自用住宅用地時,遷出地如無符合規定之設籍人時,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納稅人依法應於30日內申報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請民眾注意,以免遭補稅及受罰。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