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消費者,而娛樂場所、娛樂設施之提供人或舉辦娛樂活動之舉辦人應負代徵娛樂稅之義務。為獎勵代徵人,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即可享受按其代徵稅款額1%的獎勵金;惟逾期繳納者,既無法享受獎勵金且須加徵滯納金。查定課徵之娛樂業,由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其實際營業狀況,查定其代徵稅額後,按月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繳納之。
該局表示:102年1月份娛樂稅繳納截限日期為同年2月10日,因適逢農曆春節國定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2月18日,順延期間內繳納者,仍可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享受扣領1%的代徵獎勵金;娛樂稅代徵人依規定扣領之獎勵金應於報繳稅款當時為之,不得累積若干期一次扣領;民眾若有任何娛樂稅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4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