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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等業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
2013
01/17
13:05
天眼日報記者
陳俊明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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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7 13:05
天眼日報記者 陳俊明 台南市 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已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等業者,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查核辦法;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分局同時表示,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發現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事,因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均不予認定。

上傳時間:2013-01-17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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