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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2013
01/22
17:25
府會記者
陳秀瑄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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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2 17:25
府會記者 陳秀瑄 台中市 報導

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預拌混凝土所書立之契約,應依具體個案事實,按各契約規範內容分別認定,係依買賣或承攬契約貼花。

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買賣預拌混凝土契約書內容,如僅載明賣方負責將預拌混凝土運至工地,卸入買方指定之場(或儲斗)者,應屬完成買賣物之交付,尚非屬上開承攬範圍,應依買賣動產契據貼用印花稅票。如約定賣方尚須負責以邦浦車(壓送車)完成澆置(灌漿)及養護等工作者,已兼具「承攬」之性質,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3-01-22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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